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於98年8月14日修正,大陸結婚代辦須滿2年始得申請依親居留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團聚許可入境,通過面談並辦妥大陸結婚代辦後,即可申請依親居留證。取得依親居留證後,自發證日起算或申請長期居留日往前推算滿4年,每年在臺居留期間逾183日越南新娘,即可申請長期居留證取得長期居留證之日起在臺合法居住連續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183日,即可申請定居證;定居證取得後,始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取得身分證。但3個月內須補具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大陸戶籍證明公證書,否則本署可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戶籍登記。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可以申請父母來臺定居,惟父母的年齡須在70歲以上。其法令依據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70歲以上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起算或申請長期居留之日往前推算滿4年,且每年在臺合法依親居留期間逾183日,可申請長期居留。未逾183日者,當年不列入4年之計算。是的,會被撤銷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越南新娘。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結婚代辦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另依同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