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歸化國籍申請書(外籍配偶本人親自臨櫃申請,電腦列印申請書)及最近 2 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居留期限屆滿前 30 日內,請先申請延長居留期限)。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 3 條所定之證明文件之一:
(1)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 1 年以上之證明。
(2)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 72 小時以上之證明。
(3)越南新娘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合格之證明,60 分以上;年滿 65 歲
以上者,50 分以上。
四、我國籍配偶於國內未設有戶籍且未辦妥結婚登記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
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五、證書費新臺幣 1,200 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 上揭三、證明文件已登錄於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者,得免附。
※ 申請人居留資料、入出境紀錄、刑事案件紀錄及與我國籍配偶結婚登記戶籍資料,由戶政機關代查。